《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按照有关消防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明确管理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地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二、前期准备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住宅物业时,应对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自备必要消防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 四、委托专业机构维保、定期检测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防火检查和消防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威胁性、安全逃生线路、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eh警示标语。在消防设施附近设置严禁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建住宅物业志愿消防队,每月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 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每日开展的防火巡查,每月开展的防火检查当中,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有关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应少于2人。其他员工应当接受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相应消防基本能力。 六、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市政消防设施的,应及时向供水部门报告。 住宅物业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换标识、标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期间,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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