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申请 | 培训证明申请 | 手机版
 
首页 消防安全 卫生健康 视频学习 学习交流 培训申请 培训证明申请 新闻中心
 
首页 > 行业标准 > 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发布:1984-03-12实施:1984-03-12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12

实施日期1984-03-12

发布机关文化部,公安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四、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的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 灭火

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0-04-04  |  发布人: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  |  访问量:
 
上一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下一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消防安全生产学习
更多
消防服的认识和使用  
消防服的认识和使用
2020/10/02     1118次
消防栓的认识和使用方法
灭火器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告诉您,消防服怎么穿戴!
消防服的认识和使用
灭火器的认识和使用
消防负责人如何草拟火警应变计划
 
卫生健康学习
更多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2020/12/29     553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知识问答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精神卫生:加强我们的应对活动
春季养生|春捂要捂到什么时候?怎么捂?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提示您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
 
视频学习
更多
四起本可避免的亡人火灾之痛
四起本可避免的亡人火灾之痛
9人死亡|天柱县竹林镇自建房家电销售门面发生火灾
9人死亡|天柱县竹林镇自建房家电销售门面发生…
店铺不住人,起火难逃生
店铺不住人,起火难逃生
影视篇|防火甚于防川
影视篇|防火甚于防川
CopyRight © 2020-2025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0008130号-1
技术支持:博赢网络    未经允许,镜像不得复制,违者必究。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方式:中央网信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点击进入) 、 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点击进入)(举报邮箱:tjjubao@tj.gov.cn)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724744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