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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
 

一、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构建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验、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置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所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五、单位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六、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单位员工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维护单位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四)发现火情或接到火警通知后,第一时间进行确认并报警,使用就近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同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五)接受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本单位、场所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及火灾逃生方法;会报警、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八、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九、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保障消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十、单位应制定消防组织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燃气(油)、电气设备防火安全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标准管理统一化

一、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新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和扩建时,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申报审核;

(二)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

(三)备案抽查不合格,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应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五)单位内建筑物的内部装修材料、临时装饰性材料和分隔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

二、 实行承包、租赁、多产权、多业态的单位(场所)应统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二)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后勤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单位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岗位管理职责外,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三、单位均应纳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备案制度的“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四、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定期维护、检测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应急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工作正常,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八、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设置、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面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结合现场实际及时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测。

九、单位变配电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供配电设备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方法及供电范围,掌握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处理故障的能力。

十、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设置燃气管道及器具;制定相关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巡查,督促整改违反操作规程的操作。设有餐饮场所或内设厨房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对油烟道进行清洗。

十一、 单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单位内部动火审批手续;明确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期间,单位应组织开展巡查、检查;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烧尽的物品。

十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火灾疏散扑救。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微型消防站组成、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发生火灾记录。

(八)“户籍化”管理。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资料。

(九)消防档案由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篇 重点部位警示化

一、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和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重点部位一般包括: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易燃的建筑群等。

(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站,变配电站(室),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室,
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四)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库房、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车间、仓库等。

(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托儿所、集体宿舍、医院病房等。

二、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性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主责部门、责任人。

三、单位应将重点部位的员工确定为消防重点工种工人,加强重点工种员工的消防教育,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重点部位员工应熟悉岗位职责,掌握设备设施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维护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排除故障隐患。

四、单位应在重点部位的入口处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类标识,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警示牌标识,标明“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

五、单位重点部位、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或禁止性规定。

六、单位应根据各重点部位生产、储存、使用物品的性质、火灾特点及危险程度,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完好有效。

七、单位应加强重点部位巡查检查,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使用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设施故障违章,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建立重点部位检查巡查、维护保养记录和档案。

八、鼓励单位结合重点部位实际,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灶台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报警及紧急切断装置等技防措施;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每两小时开展一次全方位视频巡控。

第四篇 培训演练经常化

一、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培训的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宣传、培训的对象、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二、单位应当确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归口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二)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将检查情况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交接班制度,能够操作消防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备设施,严格按照单位内部应急处置程序处置各类火情。

五、单位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经职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单位应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水、电、燃气等工程技术人员、义务消防队员成为单位消防安全带头人。掌握以下内容:

(一)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二)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三)掌握检查火灾隐患方法;

(四)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六、单位应落实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场地设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做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内部消防设施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火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消防支队或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要保持通信联通畅通。

七、单位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填写培训记录。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八、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路线及方法,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预案。

九、单位各个职能组、各个部门、义务消防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应负责指导,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第五篇 检查巡查常态化

一、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消防设施进行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并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内设部门负责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专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巡查、检查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填写相关的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名确认,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三、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每日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三)专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 2 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防火检查。

(四)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四、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状态,确保阀门处于正确位置,并保留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依程序落实故障整改。

五、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指示标识、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完好有效;不应占用、遮挡,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六、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四)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七、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八、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九、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六篇 设施器材标识化

一、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性质、规模,分别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消防安全警示提示、危险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指示、警示、提示性标识。

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在公共入口处、楼层通道、房间内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逃生指示图,注明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消防设备设施、人员所处位置,且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他单位可在门口、消防办公室等场所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

三、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指示标识,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美观,内容简练、准确,具备指示、提示、警示等功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水箱、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阀、控制柜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主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柜 、消防通讯 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三)自动喷水灭火及室内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气压泵 、湿式报警阀、预作用阀、干式阀、干湿两用阀、雨淋阀、减压阀组 、喷头 、消防管道、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稳压泵、增压泵、水喷淋末端放水装置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消防给水管道各阀门处设置明显启闭标识。

(四)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送风机、排烟机、送风口、排烟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走廊、大厅排烟口、中庭排烟量、地下排烟口、送风管道、排烟管道、排烟防火阀、正压送风机、机械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五)防火卷帘、防火门设施中的防火卷帘门、易熔合金、防火卷帘门的联动控制装置、电动防火门、钢制或木质防火门、挡烟垂壁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 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在地面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六)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贮瓶间、喷嘴、防护区、管道 、系统功能模拟 、系统功能试验 、主报警控制器功能 、灭火控制器(柜) 、防护区声光报警器、气体释放指示灯、防护区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七)消防电源控制柜侧方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八)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四、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二)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部位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四)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五)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六)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标明操作场地。

 
发布日期:2020-10-02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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